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虹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6231号
原告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虹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顾煜麟 审 判 员  周 珣 人民陪审员  丁俊杰
书 记 员  高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