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虹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6225号
原告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虹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17日立案。原告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屠朝辉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