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3791号 申请人: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377弄17号2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1088号内3幢116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71,522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2,171,522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