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3791号之一 原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377弄17号2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1088号内3幢116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虹奉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工业路1399号2幢1033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35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虹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上海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本案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经本院审查认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