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太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71南通太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执15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79651017X,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梅香。
被执行人:***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88389495C,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法定代表人:顾佐楼。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本院(2020)苏0703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305016676080000088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予以解除冻结。原查封案号:(2020)苏0703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程巨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