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执15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79651017X,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梅香。
被执行人:***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88389495C,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法定代表人:顾佐楼。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本院(2020)苏0703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305016676080000088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予以解除冻结。原查封案号:(2020)苏0703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程巨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