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太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铜锣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9民初4220号
原告:***铜锣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市桥西区新石北路与石铜路交口旺角国际28楼。
法定代表人:伍志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伟、陈雅娴,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秀水东路1288号内1号房。
法定代表人:顾佐楼,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铜锣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铜锣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锣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锣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铜锣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华良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侯腾飞
书 记 员 郭红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