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9民初4220号
原告:***铜锣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市桥西区新石北路与石铜路交口旺角国际28楼。
法定代表人:伍志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伟、陈雅娴,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秀水东路1288号内1号房。
法定代表人:顾佐楼,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铜锣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铜锣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锣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锣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铜锣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华良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侯腾飞
书 记 员 郭红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