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太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9民初1844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申请人:南通太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秀山东路**内**房。

法定代表人:顾佐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太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冀0609民初18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太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3347元,期限为一年。***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通太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334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少华

书 记 员 高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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