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太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9民初1844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被告:***,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秀山东路**内**房。

法定代表人:顾佐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计2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少华

书 记 员 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