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9民初1844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被告:***,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秀山东路**内**房。
法定代表人:顾佐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计2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少华
书 记 员 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