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9民初1844号
申请人:***,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申请人:南通太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秀山东路**内**房。
法定代表人:顾佐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太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太和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太和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334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太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3347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少华
书 记 员 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