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执异2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79647K,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42号。
负责人闵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888722250,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鸿桥路801号第二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谢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金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67823526M,住所地无锡市沁园新村531号-6楼。
法定代表人金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5994014Q,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业路38号。
被执行人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31485594,住所地无锡惠山区洛社镇盛新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谢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82738965G,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06-4地块写字楼(滴翠路100号)B幢十五层。
法定代表人王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戈丽萍,女,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高岳峰,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第三人江苏信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055159895R,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46号金融城3号楼。
法定代表人罗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金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戈丽萍、高岳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江苏信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江苏信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及其他相应证据。
经查,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与江苏信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单户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中国华融江苏Y10210218-9号)将(2018)苏0206民初593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江苏信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了确认函,确认将本案的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江苏信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江苏信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债权受让人江苏信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江苏信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正平
审判员  倪乔怡
审判员  荆 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柳飞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