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18号
申请人:**建,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玺,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联合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29834579U(4-4)。
法定代表人:向前华。
被申请人:德阳国农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水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73993760R。
法定代表人:陈艳。
被申请人: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鸿桥路801号第二十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888722250。
法定代表人:谢凝。
案外人:德阳市旌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龙泉山北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5820925XD。
法定代表人:阳珂。
申请人**建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德阳国农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民初387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1月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德阳国农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基于德阳市旌阳区宝兴河小区建设项目在德阳市旌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30013629元(以实际结算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民初5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