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执恢325号
申请执行人:***腾红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X7X9R5U,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创星孵化器C5。
法定代表人:吴协春。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6日生,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戈丽萍,女,1969年11月22日生,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31485594,地址无,地址无锡惠山区洛社镇盛新路**iv>
法定代表人:谢凝。
被执行人: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888722250,地址无锡,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鸿桥路**第**v>
法定代表人:谢凝。
关于申请执行人***腾红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戈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213民初9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6512.92元、逾期罚息(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6512.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计算),息随本清。二、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285495元。三、对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戈丽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苏B4-0-[2016]第005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动产与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22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8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7844元(已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交),由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戈丽萍共同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放申请执行人拍卖款和银行存款共计7265700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苏0213民初98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诸庆文
审判员 周 强
审判员 程 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卢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