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某某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执异1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9131589-5,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178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282710174,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312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联新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94576027B,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888722250,住所地无锡市滨湖***路801号第二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鲜宇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46382237B,住所地无锡市新区中关村软件园1号楼203-3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 第三人:吴年,男,1975年12月19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惠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联新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鲜宇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吴年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及其他相应证据。 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苏0206民初字第6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4989341.28元及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27日为284967.34元,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4989341.2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二、***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18日为67125.33元,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4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以及律师代理费535000元。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有权以登记在编号为苏B4-0-[2016]第0011、苏B4-0-[2016]第0048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予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联新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鲜宇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联新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鲜宇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170.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170.11元,由***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联新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鲜宇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农行惠山支行将全部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2019年6月25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2022年9月27日***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吴年。吴年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受理。 第三人吴年申请称,***将全部债权转让给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人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农行惠山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吴年,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债权受让人吴年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吴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许   正   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