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1民初135号
原告:兴化市茂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兴化市楚水湾3号楼8号门面房。
经营者:武茂堂,个体工商户。
被告:江苏晟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老圩乡集镇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兴化市茂盛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晟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原告兴化市茂盛建材经营部以其与被告江苏晟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同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化市茂盛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化市茂盛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6元(已减半收取),诉前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8386元,由原告兴化市茂盛建材经营部负担(已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