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晟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亿发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苏民终字第00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晟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老圩乡集镇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亿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纬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晟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亿发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民初字第000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12月1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江苏晟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现上述规定期限已届满,上诉人江苏晟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晟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洪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