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晟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晟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亿发食品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兴民初字第78号
原告**,男,1965年9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晟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老圩乡集镇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奚胜州,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亿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开发区纬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晟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亿发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晟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亿发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