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方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南通市方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执28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方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888929204,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4日生,住南通市海门区。 被执行人:徐娟,女,1971年11月13日生,住南通市海门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方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4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徐娟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方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欠款1954920.77元,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30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1949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8月6日,2021年8月10日,2021年12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8月25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本院并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606.26元(已转开执行费)。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不动产、汽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12月21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社区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12月30日,因被执行人***、徐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少量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84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平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