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执2207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鑫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塘头集镇兴塘街。
法定代表人:李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弘扬、贾永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玉兰路3号318房。
法定代表人:谢克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毅、黄祖鑫,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4号之8。
法定代表人:何绍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毅、黄祖鑫,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鑫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提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2,634,403.90元及执行费100,03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到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现场调查,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追加被执行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广东省广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2020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20)粤01执异8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扬州市江都区鑫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2020年12月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抵销申请书》,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互负债务的事实,请求本院将本案与(2016)粤01执3364号两案进行执行抵销。2021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鑫塘公司回复意见》,称两被执行人提出双方当事人抵销债务后,由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万元的和解方案,属于计算方式错误,且该金额过低,如低于1550万元则不同意和解。2021年8月16日,两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暂缓执行申请书》,称其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执复673号执行裁定书,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265号,该执行监督尚未有结果。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做约谈笔录,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并在约谈笔录上签名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执22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田田
审判员 江锦权
审判员 赵卓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游文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