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积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新积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13民催6号
申请人:江苏新积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东路6-2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95639486X。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新积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4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新积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140327222144533,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的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新积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新积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 杰
审 判 员  孙佳蓓
审 判 员  王晓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胡 君
书 记 员  任叶昕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