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徐州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薛中东与**、徐州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4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曲民初字第00795号
原告薛中东。
委托代理人仲卫国,东台市唐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徐州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环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徐州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中东诉被告**、徐州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中东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第二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