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徐州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薛中东、**与**、徐州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05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曲民初字第00064号
原告薛中东。
被告**。
被告徐州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环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徐州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中东诉被告**、徐州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中东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薛中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中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薛中东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