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徐州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21民初7066号
原告薛中东,男,1970年5月10日生,住东台市。
委托代理人***,海安县企业法制工作协会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7年2月22日生,住海安县。
被告徐州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环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徐州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中东与被告**、徐州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中东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阳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