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州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02民初1716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宿迁市洋河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迁市宿城区洋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徐州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徐州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匡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