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宿迁市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沭阳杰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322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海宁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葛高毕,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沭阳杰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慈溪路8号。
法定代表人潘捷,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9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7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债权。
审 判 长  周 军
审 判 员  杨 震
代理审判员  刘大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