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宿迁市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汇丰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民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汇丰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以林,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葛高毕,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审被告:沭阳三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陈雪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孙军,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上诉人江苏汇丰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沭阳三禾电器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孙军建设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汇丰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汇丰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汇丰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07元,减半收取32503.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803.50元,由上诉人江苏汇丰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蔚
审判员 邰虓颖
审判员 丁 益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