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宿迁市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南执字第01050号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海宁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葛高毕,经理。
被执行人灌南县文化广电体育局。住所地灌南县县城香江路与福建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相海龙,局长。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灌南县文化广电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灌南县文化广电体育局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灌南县文化广电体育局人的执行申请,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金宝
执行员  蒋全生
执行员  姚志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尹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