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宿迁市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迁市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5-13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沭民初字第0005号
原告宿迁市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经济开发区海宁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葛高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洋,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新全,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宿迁市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军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