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和讯企业管理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3386号之三
原告:和讯企业管理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053280763L,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81号金润国际广场512室。
法定代表人:刘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48215562G,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8号23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陈正飞,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南京朗安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74921033H,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吴安军。
被告:吴安军,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南京海泰隆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2499012854,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2号1110室。
法定代表人:李光华。
被告:李光华,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
被告:苏云芬,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
被告: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90433045A,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8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林青青。
被告:林波,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林青青,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和讯企业管理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正飞、南京朗安实业有限公司、吴安军、南京海泰隆食品有限公司、李光华、苏云芬、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波、林青青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和讯企业管理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讯企业管理南京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讯企业管理南京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618元,减半收取93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09元,由原告和讯企业管理南京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吴雪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万佳慧
书 记 员 许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