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6民初1106号
原告:廊坊吉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左各庄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刘庆月,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松,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龙山路98号23层,法定代表人:林青青,系执行董事。
原告廊坊吉海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廊坊吉海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吉海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7元,保全费2420元,共计5817元,由原告廊坊吉海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卫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徐竟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