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民初1485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10月7日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告: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8号23层。
被告:曹小龙,男,汉族,1986年1月10日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与被告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小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壮 蓓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艾立奎
书 记 员  袁 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