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8民初2410号
申请人:***,女,1989年3月7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林德叶。
被申请人: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林青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台州天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市府大道********iv>
法定代表人:林德叶,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林德叶,男,1966年7月29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鼓楼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天盛置业有限公司、林德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天盛置业有限公司、林德叶名下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案件判决后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特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天盛置业有限公司、林德叶名下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国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可馨
书 记 员 朱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