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1728号
原告:***,男,1990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8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林青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诉被告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 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程凯
书 记 员 周一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