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太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军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太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13830号
原告:***,男,1965年9月6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基方,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军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302710569M),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果园村柴园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魏庭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姣姣,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太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90445724J),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天禄路939号。
法定代表人:钱志立。
原告***与被告南京军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太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成 林
人民陪审员 徐 辉
人民陪审员 魏宏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