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1984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浦口区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
被告:南京太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南京太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咏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君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