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兰州市红古区城乡建设发展投资中心、甘肃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11民初625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兰州市红古区城乡建设发展投资中心,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喜军,甘肃*喜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魏其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兰州市红古区城乡建设发展投资中心、甘肃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23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鲁吉年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郁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