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4577号之一
原告:甘肃三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二十里铺村马莲滩1号。
法定代表人:彭秀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16号801。
法定代表人:魏其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三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甘肃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三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三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69元,由原告甘肃三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解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菲菲
书 记 员 翟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