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1568号之一
原告:甘肃维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南路1号陇鑫大厦16楼1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620000MD02325034。
负责人:金永俊,系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霞,甘肃维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城关区民主东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686053982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萍,甘肃春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东,甘肃春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维金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甘肃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甘肃维金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8月18日以被告已付清律师服务费为由撤回对甘肃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维金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 长 王维义
人民陪审员 梁文杰
人民陪审员 张润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