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1187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平、汪萌,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胜福,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6860539821。
法定代表人:魏其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吉,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2021年4月27日,原告***以案件存在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钟利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