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39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喜泉镇喜集水村。
法定代表人:马兆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皛舟、吴春燕,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甘肃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
法定代表人:魏其俊,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甘肃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3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甘肃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预交案件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706.5元,由上诉人***负担,剩余706.5元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晓锐
审 判 员 赵建华
审 判 员 王晓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雨珂
书 记 员 魏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