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6民催5号
申请人:苏州市春林建筑防水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东吴南路**A-301、A-302。
法定代表人:葛春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春英,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苏州市春林建筑防水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同年11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苏州市春林建筑防水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10327220222069,出票日期2020年9月11日,票面金额人民币伍仟圆整,申请人苏州市春林建筑防水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中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交通银行苏州吴中城区支行的该份银行本票无效。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苏州市春林建筑防水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 心 阳
审判员 瞿忠奎审判员严汉卿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奚 晓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