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蒋谢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迅达电磁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卢之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卢玉年,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苏迅达电磁线有限公司、扬州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12民初63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苏迅达电磁线有限公司、扬州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2003.78万元及利息330万元、诉讼费76994.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9081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扬州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苏K×××××号车辆,本院依法对上述车辆所有权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正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破产重整中,本案申请人已申报债权。
4.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苏迅达电磁线有限公司、扬州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但均系多轮轮候查封,且均有大额抵押,本案暂无处置权。
5.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苏迅达电磁线有限公司在对外投资的江苏迅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江苏迅达铜合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宝驰物流有限公司、宝应县鸿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宜信达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
6.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江苏迅达电磁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4480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14480元后,余款950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7.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迅达电磁线有限公司、扬州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于2020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及上述执行措施,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敏亮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任苏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