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蒋谢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12民初63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万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71994.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9171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通过扬州市江都区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128.08元,本院依法予以划拨,并发还申请执行人。
5.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及上述执行措施,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敏亮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任苏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