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智勇时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执异16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香格里拉国际花园A区6号楼A6-1室。
法定代表人:施惠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士渠,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时代工程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5号1层-9。
法定代表人:韩岩,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北京**时代工程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迪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润迪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润迪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执行(2019)苏0812执3173号裁定书。事实和理由:异议人**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润迪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18)苏0812民初72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异议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执行异议,理由如下:1、涉案48万元保证金,异议人已全部归还给了申请执行人。2016年3月份,异议人经徐晓玲(北京世纪银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管)介绍与其公司签订合同,承包该公司超市装修工程的施工和管理发包,后又经徐晓玲朋友李志发(韩岩叔叔)介绍,异议人**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润迪公司于2016年3月7日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异议人保证申请执行人每年不少于100家的装修体量,协议最后一条还约定“申请执行人需于协议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付清履约保证金800000元,否则协议自动作废”。申请执行人于签订协议当日向异议人支付了500000元,剩余300000元一直没有支付。因申请执行人违约在先,所以异议人没有交付任何工程给申请执行人施工。后因其他原因,申请执行人与北京世纪银通公司终止了合同,2016年5月25日异议人被北京世纪银通公司聘请为工程部经理,异议人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建议其可以与北京世纪银通公司直接洽谈合作事宜,后因申请执行人与北京世纪银通公司之间合作不愉快,申请执行人才提出要求异议人偿还500000元的保证金,异议人表示同意。2017年6月13日异议人的朋友王尉臣代异议人向申请执行人还款15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当日向异议人出具了一张150000元的收据。2017年8月1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将原来的《合作协议》撕毁,由异议人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了一张350000元的欠条,且针对350000元约定了还款期限。2017年8月23日经双方协商,由异议人朋友李姝臻将其翼J3212P沃尔沃XC60车辆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作为异议人冲抵申请执行人的部分欠款(剩余保证金35万元),三方于当日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并将相关手续交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4日已将该车变更登记为韩岩所有,并将车牌变更登记为黑A×××××,申请执行人己是该车辆的所有人(己实现抵押权)。欠条出具后,异议人又向申请执行人归还了20000元。之后,申请执行人又委托其叔叔李志发向异议人讨要欠款,异议人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共转账给李志发246500元(其中2017年8月31日农行无卡存款是转给李志发老婆的)。至此,异议人将保证金500000元己全部归还给了申请执行人。2、**公司伪造证据,恶意诉讼。本案的基础证据《合作协议》已于2017年8月1日由异议人撕毁,重新出具了一张欠条给申请执行人,庭审中,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合作协议”有待进一步确认。申请执行人提供的2017年8月1日施惠聪的情况说明一份,并不是就原《合作协议》保证金作出的,而是针对其出具的欠条数额(350000元)作出的承诺,申请执行人只提交了该份情况说明的后半部分,从该情况说明字面上看也明显存在问题。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合作协议”与情况说明之间只加盖了申请执行人的骑缝章,而没有异议人的骑缝章,这明显缺乏合理解释,系申请执行人单方行为。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本异议,请贵院予以审核,支持异议人的请求事项,并请求法院追究申请执行人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的相关法律责任。
本院查明,原告**公司与被告润迪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8)苏0812民初72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北京**时代工程技术公司返还保证金48万元,并自2017年8月1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承担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北京**时代工程技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原告北京**时代工程技术公司预付),公告费600元,共计9100元,由原告北京**时代工程技术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该判决生效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苏0812执3173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润迪公司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进而要求停止本案的执行,该主张实质为对原生效判决不服,并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对此本院不予理涉。被执行人润迪公司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维持自身的合法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严晓岚
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