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执2668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7月1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6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891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根据执行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及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4.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均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已注销,其注册地已不实际经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891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伏 健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