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4603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正星,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香格里阿拉国际花园A区6号楼A6-1室。
法定代表人:施惠聪。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祥瑞商务宾馆,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康三路。
经营者:章植。
被告:淮安市金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西宁路39号-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章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祥瑞商务宾馆、淮安市金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被告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核准注销登记,依法视为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的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起诉。原告可待厘清诉讼主体后,再行维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晓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张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