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宾馆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3286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正星,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香格里阿拉国际花园A区6号楼A6-1室。
法定代表人:施惠聪。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宾馆,住所地:淮安室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康三路。
经营者:章植,男,成年,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淮安市金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西宁路39号-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章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宾馆、淮安市金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为2014年1月1日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宾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实际施工人;判决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宾馆、淮安市金航投资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原告到期质保金370221.4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装修装饰工程挂靠协议》,约定原告以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及其提供的经营、资质文件承揽工程。2014年1月1日,被告淮安市金航投资有限公司将金航商务宾馆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涉案工程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均已处理,现原告主张质保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关于被告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已于2020年12月28日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受理,故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高晓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