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宾馆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1713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正星,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香格里拉国际花园A区6号楼A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791068545N。
法定代表人:施惠聪。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宾馆,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康三路。
法定代表人:章植。
被告:淮安市金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西宁路39号-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章顺华。
原告***诉被告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宾馆、淮安市金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汉伟
人民陪审员  孙洪英
人民陪审员  刘国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