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执恢8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2月1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香格里拉国际花园****。组织机构代码79106854-5。
法定代表人:施惠聪,职务总经理。
**与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802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淮安市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资款26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05元,由被告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传票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余额不足。
3、因被执行人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4、通过本院总对总系统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淮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移送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进行破产清算,现民事审判第二庭做出(2020)苏0812破申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杨珮雯对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尚未实现的债权为26904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已裁定受理对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向东
审 判 员 王琍琍
审 判 员 刘卫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强
书 记 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