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破申3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2月1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香格里拉国际花园********。
法定代表人:施惠聪,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经**同意,本院决定将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12月15日,本院对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反映,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8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注册地址为淮安市香格里拉国际花园****楼**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为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31日,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802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淮安市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资款26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05元,由被告承担。
因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因暂未发现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2月8日,本院对该案恢复执行,经**同意并向本院递交了破产申请书,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苏0812执恢803号执行决定书,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在本区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严晓岚
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家成
书 记 员 郭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