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10190号
原告:苏州九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盘********。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新桥东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精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住所地苏州市**区*****工业园长安路南、浦炬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九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精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鼎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九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九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74元,由原告苏州九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江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